2019年9月,被告史某与某金融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承租该公司日产轩逸轿车一辆。合同签订后, 金融租赁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将案涉车辆交付给被告史某,被告史某未按约支付租金。按照原告濮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该金融租赁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原告为被告史某垫付了租金及罚息6454.89元。垫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史某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归还垫付款项,原告遂向获嘉县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法官郭亮随即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被告史某提出该案件曾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因与原告协商未果,而转至诉讼程序。鉴于此种情况,为了妥善处理此案,郭亮第一时间与驻庭调解员对接,详细了解前期调解情况,以便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力争有效化解双方矛盾。
随后,郭亮联合驻庭调解员通过微信视频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圆满审结。
(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