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的思考

2022-03-16 10:12:14 来源: 新乡日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赵桃山

见义勇为,顾名思义,“见”就是看见,“义”就是正义,“勇”就是奋勇,“为”就是行动、作为。简言之,见义勇为就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去做。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见义勇为工作,他指出:“见义勇为行为是光荣的,见义勇为精神是不朽的,见义勇为事业是高尚的。”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见义勇为事业,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强了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领导,加大了对见义勇为工作的投入,出台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例》,各地也先后出台和制定了有关条例和政策,它们如同缕缕春风,恰似绵绵春雨。

为使见义勇为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特对做好见义勇为工作提出一些思考,但愿千虑一得。

一、要加大宣传见义勇为的准确定义

笔者在大街小巷和群众畅谈时,发现不少人对见义勇为的定义拿不准,有的误将正当防卫和助人为乐等行为认为是见义勇为。

要清晰见义勇为的定义。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式约定,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简言之,就是见到合乎正义的事就奋勇去做。见义勇为的性质需具备以下几点:一是不属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必须行为;二是不为了自己的家庭成员及亲友;三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而挺身而出。

要清晰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关系。见义勇为是道德义务,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见义勇为作为一种道德标准,指的是行为人在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或遇到困难需要帮助时不顾个人安危而挺身相救的高尚道德行为。正当防卫是一种对他人造成侵害但不受法律制裁的行为。但二者是有区别的。一是目的不同。正当防卫既可以为保护自己利益,也包括保护他人或国家利益。而见义勇为一般是为了保护他人或国家利益。二是针对对象不同。见义勇为既可针对犯罪行为,也可以针对其他自然原因造成的困难。而正当防卫一般是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二者之间也有联系,都有保护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目的。通俗讲,见义勇为是帮助别人的行为,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适当反抗。

要清晰见义勇为与助人为乐的关系。二者既有共性又有不同,共性是二者都属于道德领域,都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尊重和关心,是一种相互帮助的人际关系。不同的是,见义勇为一般指见到他人和国家、社会利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制止和抢救的行为。助人为乐是把帮助别人的行为当作乐事。见义勇为是助人为乐的更高层次体现。比如我们常说“学雷锋”“做好事”,雷锋所做的好事虽然大都是平凡小事,但伟大之处在于他有一颗赤诚之心。所以,我们在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也要大力提倡助人为乐的行为和精神。

二、提倡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相结合

见义勇为需要做到有勇有智,所谓“勇”就是胆量、勇气、担当、使命。这种胆就是在行为中不退缩、不胆怯;就是“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就是向社会传递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就是气贯长虹、理直气壮,与天地正气共舞。所谓“智”,就是要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学会动脑子,以智取胜。不仅要敢为,还要智为、巧为。用智谋战胜危险,用聪明换来胜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程度。“司马光砸缸”的故事就是智勇结合的美谈。

要在实际行为中将见义勇为、见义敢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有机结合起来。“勇”离不开“智”,“智”离不开“勇”,二者本质相同,都是情的结晶。有报道说,2019年湖北省有三个大学生在江边行走,其中一个不慎落水,另外两个跳水救人,由于没想到利用江边的一堆木材,结果三人全部溺亡。他们明知自己不会游泳而下水,这就是“愚”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他们是“傻子”,也是“英雄”。知其可为而为之,才是聪明人。但是,值得赞扬的是,不论不知其可为还是不可为而为之的人,他们都是这个社会一般意义上的好人。这朴实无华的好人正是我们这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道德基础。但是如果将“勇为”和“智为”结合起来,不是更好吗?

另外,不应提倡不具备见义勇为生理条件的人去做见义勇为的事,如不懂水性的人下水救人等。据悉,四川救火少年赖宁的故事已被教科书删除,这并不是对其英雄事迹的否定,而是有关部门建议不提倡十几岁的孩子做这种危险的行为,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激励见义勇为要形成全社会嘉奖和鼓励的氛围

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嘉奖和鼓励措施越来越完善。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通报嘉奖,如颁发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其他奖励等。同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事迹可授予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县级人民政府可授予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根据不同级别称号,分别给予二十万元、十五万元、十万元、五万元以上奖励。这些规定充分肯定了各级政府对见义勇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湖北省更是直接了当地规定省级、市级、县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可以直接享受同级别劳模待遇。这些政策的出台对见义勇为事业起到了嘉奖和鼓励的作用。

但就全社会而言,见义勇为事迹有大有小,形式各异,大到舍身救人,小到跌倒扶起。而《条例》所界定的奖励等级很难对所有的见义勇为全部覆盖,若能调动和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积极性,则能使见义勇为工作更加完善和不留死角。如《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和鼓励。”还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以依照《条例》制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办法。湖北省规定,除同级政府评定称号和享受同级政府模范外,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由省、市、县级综治机构同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授予。还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可在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如2019年江西省“夺刀少年”柳艳兵、易正勇二人因在公共汽车上和歹徒搏斗受伤而错失高考,除国家对其表彰外,多所大学也向他们抛来“橄榄枝”。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反响。所以,对见义勇为人员,除各级政府规定的嘉奖和鼓励外,还应调动全社会给予他们关爱和温暖,如此才能形成强大的社会氛围,为平安中国撑起一片蓝天。

(作者系河南省新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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