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朝敏表示,交了定金后车辆价格下跌,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以提车时车辆的价格支付尾款,应当根据购车时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为准。如合同内容约定可以以提车时车辆的价格支付尾款,则消费者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益。如合同明确约定对车辆的价格不得调整,但经买卖双方沟通协商,且4S店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后的价格确定购车款;若4S店不同意按照提车时的价格支付尾款,消费者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车辆价格支付尾款。林朝敏建议消费者在与4S店签订买卖合同时,对车辆价格可能出现的涨价、跌价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除了上述情况,有的消费者在交付定金后,因4S店原因而迟延交车或者经消费者催告仍迟延交车。在交车时,消费者所订车型出现跌价,是否可以主张以提车时车辆的价格支付尾款呢?
针对这一情况,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姜美红表示,消费者其实可以选择更好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4S店因自身原因延迟交付车辆,或经消费者催告仍迟延交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之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消费者还可要求4S店双倍返还定金。
姜美红建议消费者,在经营者违约时,应当及时固定证据材料(包括微信、qq、邮箱等沟通记录,现场协商的录音录像,书面催告经营者及时履约的函件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消委组织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报 刘铭)来源: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