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对知识产权“大保护、快保护、严保护、同保护”的要求,多措并举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办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30起,罚款179.17万元。其中办理商标侵权案件87起,罚款175.97万元,移交司法机关假冒商标案件4起;办理地理标志侵权案件2起,罚款1.2万元;办理假冒专利案件2起,罚款2万元,办理其他专利违法案件30起,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含电商侵权)109起。有效规范了商标、专利的使用,保护了商标注册人、专利所有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选取其中9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范某某销售侵犯“飘安PIAOA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
侵权商品 销售 移送 明知
案件要点
当事人通过微信购进“飘安PIAOAN”牌一次性医用口罩,不能证明该口罩是自己从合法渠道购进并说明供货者,因此,可以推定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应知的情形,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关于范某某疫情防控期间涉嫌违法销售医用口罩的案件移送材料,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了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移送的案件材料,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根据以上情况,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移交该局的涉嫌侵权的商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交付了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2020年1月,当事人通过微信以280元购进“飘安PIAOAN”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一箱10000只(500包×20),产品颜色:蓝色,购进单价:每包0.56元,在新乡市卫滨区汇金城商场的摊位以1元/包的价格销售,至案发该批口罩已经基本销售完,仅剩8包。侵权口罩包装内有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其包装印有生产厂家: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长垣飘安工业园,“飘安PIAOAN”注册商标标识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证据。违法经营额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共计500元。
2020年2月11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关于通报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以及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内附1.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2月2日上报的飘安字(2020)006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有关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指出“飘安”商标为该公司持有,并详细介绍了公司产品特征,同时指出凡不具备公司特征的产品可判断定非该公司产品,涉嫌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附2.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7日上报的《关于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情况报告》,报告中指出“凡是符合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中任一特征,均为假冒产品。”,并提供了1.2020年1月28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真假飘安一次性口罩7个关键点的对比声明;2.2020年2月2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网站建设、产品名称变更以及包装方式发布的声明。经对比,飘安集团的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当事人销售的“飘安PIAOAN”牌口罩是“一次性使用口罩”;飘安集团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初包装数量都是10只,当事人销售的“飘安PIAOAN”牌口罩是20只装;飘安集团批号编排是以产品代码006加年月日形成的,当事人销售的“飘安PIAOAN”牌口罩均是按年月日编排。综上可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飘安PIAOAN”牌口罩不是飘安公司生产的产品,属假冒商品。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所使用的注册商标,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飘安PIAOAN”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成立。
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口罩8包,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
指导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当事人在疫情期间销售假冒“飘安PIAOAN”牌口罩,不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更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危害,执法机关从快从严依法查处,有效阻断了假冒伪劣防疫用品流通渠道,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该案的成功快速查处,体现了办案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的具体行动。
02
新乡市红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邦 蓝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
购买使用 包工包料 加工承揽
案件要点
涉案当事人在包工包料承揽工程中,承揽人购买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6日,新乡市红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北京邦蓝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东与牧野大道交叉口河南新乡维也纳酒店装修工地,使用的“泰山”牌纸面石膏板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在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的配合下,立即对辖区内北京邦蓝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河南新乡维也纳酒店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施工现场有大量的涉嫌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纸面石膏板产品,其中已使用100张涉嫌侵权的产品。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当场对剩余产品外包装泰山石膏标识及侧边乱码等方面鉴定,结论为均不属于公司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剩余2000张(1200×2000×9.5)泰山牌纸面石膏板进行了现场查扣,制作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北京邦蓝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业务员黄某某(安徽桐城市人)用微信添加好友联系新乡市兴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秦某某,要求其公司先开具清单兴堂建材仓储单参考看看,内容:客户福美酒店,日期:2019年12月13日,品名:泰山板(1200×2000×9.5),数量:2100张,单价:18.50元,合计金额:38850元。编号:新古龙店NO:0088212。黄某某一直没去该公司交定金及货款,该批泰山石膏板没有发货,仓储单票据也作废。黄某某又利用微信联系山东平邑县孙某某购买了该批“泰山”牌纸面石膏板,通过支付宝转账付的货款,没有索要进货手续及发票,每张石膏板单价16元,共计货款33600元,而后以每张石膏板单价18.5元,共计货款38850元,卖给北京邦蓝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由号牌为豫HJ8XXX和豫H3XXX的运输车辆运至新乡维也纳酒店施工工地。2019年12月16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北京邦蓝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该公司将安装的100张石膏板全部拆下放在工地上并拍照。未通知执法机关,也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致使拆下的石膏板被工人当成垃圾处理掉。
2020年1月16日执法机关向河南省焦作市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邮寄送达了协助调查函(豫HJ8XXX、豫H3XXX)车辆基本信息及车辆车主身份基本信息,调查货物的装货地址。同日又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支行邮寄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孙某某身份基本信息及他本人在农业银行平邑支行办理622848182134XXXXXXX卡上33600元入账、出账相关信息,调查石膏板的生产厂家)。因涉案人员及运输车辆均不属于红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2020年2月11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之规定,分别向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了案件移送函,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北京邦蓝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涉案商品是用于装修施工经营使用,并不属于消费者范畴,属于变相销售一种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
处罚决定
北京邦蓝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涉案商品在所承包的工程中使用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的规定,责令北京邦蓝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纸面石膏板(型号为2000×1200×9.5)2000张,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指导意义
本案属于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即出卖侵权商品从中获取购进价格与出卖价格之差价的行为,即存在通过出卖侵权商品获取盈利 。尽管当事人购进涉案装饰材料的直接目的并不是出卖以赚取差价,但当事人承包装修工程采取的是包工包料的形式,建筑材料是其总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因此当事人使用涉案商品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商品最终用户的纯粹消费者使用行为。当事人所承包的装修工程就是将其购进的涉案装饰材料与其劳务结合在一起形成的装修工程合同,而其取得的总工程价款中也包含了该部分建筑材料价款,因此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虽然当事人称其不知道经营使用的商品构成侵权,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在采购时没有索取相应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商标资料、相关进货手续、发票票据等。当事人作为专业装修公司没有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也不是主动第一时间停止和拆除已使用的石膏板,而是在执法机关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商标法》调整规范约束的范畴。本案听证时,当事人提供了酒店部分股份转让协议书,称其也是酒店的股东,执法机关认为装修工程发包方与当事人签订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且工程发包方与当事人是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当事人即是施工方也是股东方、侵权商品使用方不影响本案的定性,该当事人侵犯“泰山”石膏板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因此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属于《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03
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天凤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天瑞”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 鉴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件要点
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带有“天瑞”字样的矿渣硅酸盐PsA32.5“河新天瑞”水泥,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30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称,卫辉市唐庄镇工业园区内的新乡市天凤水泥有限公司其生产销售的矿渣硅酸盐PsA32.5“河新天瑞”水泥涉嫌侵犯“天瑞”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查明事实,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新乡市天凤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矿渣硅酸盐PsA32.5“河新天瑞”水泥的外包装袋8120个,现场未发现生产好的水泥成品。经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天瑞”商标注册人)委托卫辉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鉴定,确认该批水泥外包装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2月3日与新乡市金科橡塑有限公司塑编分公司签订了“河新天瑞”水泥包装袋印制合同,2018年6月20日、2018年6月21日,分两批为当事人印制了“河新天瑞”水泥外包装袋10000个,每个包装袋0.48元,当事人与承印方均有吻合的合同和票据印证。当事人从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共计生产销售“河新天瑞水泥”94吨,经营额共计24990元。所有生产的矿渣硅酸盐PsA32.5“河新天瑞”水泥已全部售完,没有库存。
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裁量标准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矿渣硅酸盐PSA 32.5“河新天瑞”水泥外包装袋8120条,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00元。
指导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矿渣硅酸盐PsA32.5“河新天瑞”水泥的行为,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经营秩序。该案的成功查处,维护了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秩序,彰显了执法机关的权威。
04
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宏元熹客商行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
销售 专用权 鉴定 询问调查
案件要点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下,擅自购进53°汾酒,因此,可以推定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应知的情形,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9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位于该县健康大道宏元熹客商行销售的53°“汾酒”涉嫌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为查明事实,2020年6月22日,执法机关予以立案调查。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对当事人未销售的11瓶53°汾酒(净含量475ml、酒精度 53°、批号为20190129461)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假冒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执法人员对侵权的11瓶53°“汾酒”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18日购进53°汾酒5件,每件12瓶,共计60瓶,每件进价390元,合计1950元(每瓶32.5元)。在对其商行检查时标注的价格为每瓶58元。截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以每瓶58元的价格销售53°汾酒49瓶,共计2842元,获利1249.5元,违法经营额达3480元。
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53°“汾酒”11瓶,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指导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当事人销售假冒53°“汾酒”的行为,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经营秩序。该案的成功查处,维护了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秩序,彰显了执法机关的权威。
05
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
销售侵权 无照经营 法律竞合
案件要点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无照经营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法律竞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封丘县城南封曹路有人开着两辆轿车销售“嘉实多”磁护机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立即赶往销售现场对其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查,当事人张某为获取利润,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26日从老家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流动商户手中以每桶100元的价格购进90桶(流水号:6153902、产品代码:3385760)“嘉实多”磁护机油5W-40(4升),并且当事人拿不出合法取得该批货物的相关手续。2019年12月2日随同朋友魏某到封丘县以每桶130元的价格销售。2019年12月3日经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鉴定,该批机油为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批“嘉实多”磁护机油5W-40(4升)至执法机关查获时尚未销售,自己车用了1桶,剩余89桶,货值金额11570元。
处罚决定
当事人无照经营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磁护机油,属于一个违法行为,即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也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机油89桶,罚款人民币38000元。
指导意义
本案属典型法律竞合案例。当事人无照销售侵权假冒机油行为,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执法机关按照相对较重的《商标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恰当。
06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梦金园”黄金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
促销活动 标价 鉴定 侵权产品
案件要点
当事人在互联网上擅自购进带有“梦金园”字样的项链吊牌、吊坠吊牌调换到从郑州某公司购进的银饰上进行销售,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3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投诉,延津县胙城乡东大街梦金园黄金店销售的“梦金园”银制工艺品涉嫌侵犯其公司的“梦金园”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2020年6月中旬,当事人为了搞促销活动从淘宝网上定制了带有“梦金园”字样的项链吊牌4个(吊牌标价共计522元)和吊坠吊牌21个(吊牌标价共计2994元),吊牌标价合计3516元,每个吊牌定制的价格为0.08元。而后,把吊牌调换到从郑州某公司购进的价位相当的银饰上,购进时吊牌标价3300元,实际拿货价为吊牌标价的3折。截止被查获时,带有“梦金园”字样的银制工艺品一件未售出。2020年8月24日,经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确认该批银制工艺品25件为侵权产品。
处罚决定
当事人销售假冒“梦金园”银饰工艺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梦金园”银饰工艺品25件,罚款人民币10800元。
指导意义
Law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当事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定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标注在从郑州某公司购进的银饰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07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劲力王帐篷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关键词
失效 电子数据取证 网络销售 会计资料审计
案件要点
当事人在互联网销售的产品上标注已经失效的专利产品、专利号字样,以所谓“专利”产品的方式销售商品,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8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发现当事人新乡劲力王帐篷有限公司在淘宝天猫网站销售的帐篷标有专利产品、专利号字样,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查询专利号信息。2020年8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函,称被查专利(专利申请号 201721404242.2)已于2019年2月22日被视为撤回,已经失效。专利(专利申请号2019 20704491.6)于2020年2月7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现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
2020年9月11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取得了当事人正在淘宝天猫网上销售“专利”产品的证据。询问了当事人,确认了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了淘宝天猫网销售的后台数据,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相关销售会计资料进行了审计。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8月起,开始在淘宝天猫网站销售多种型号的帐篷。其中,有规格为2*2、2*3、3*3、3*4.5四种型号的帐篷,在产品销售网页图片上标注专利号201721404242.2。已查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尹某某,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于2017年10月28日,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号或专利号为201721404242.2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由于没有续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视为撤回,已经失效。截止被查时,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四种型号帐篷307顶,销售金额99484.84元,取得违法所得10101.44元。
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专利权失效的情况下,在淘宝天猫网站上以专利申请受理号假冒专利销售所谓“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10101.44元,并处12398.56元的罚款,合计22500元。
指导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当前企业通过网络销售产品成为主要销售及宣传手段,该案当事人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非法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执法机关利用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文书固定网页证据,通过现场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网站后台获得数据,并对其销售成本进行审计等方法,取得了确凿的证据链,处罚得当。执法机关通过对当事人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了错误,对违法网页迅速进行了改正。该案的处理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有很强警示作用。
08
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关键词
移送 网络销售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案件要点
生产商与销售商擅自生产和销售外包装含有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龙口粉丝”近似的商品,构成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1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有消费者投诉拼多多“宜佳地方特产”店铺销售的卫辉市瑞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品的包装装潢上含有“龙门粉丝”字样,涉嫌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要求依法进行查处。2020年9月1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当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卫辉市安都乡北关村的卫辉市瑞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商品包装上含有“龙门粉丝”字样400g包装的100包(1X25袋)、400g和200g粉丝外包装袋各1000个,其外包装上标识含有:“龙门粉丝”、“产品说明”、卫辉市瑞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等字样,其中“龙门粉丝”字样中的“门”字与“口”字相似,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龙口粉丝”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9月7 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组织执法人员到拼多多“宜佳地方特产”店铺销售商卫辉市孙杏村镇宜佳皮扎清蒸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含有“龙门粉丝”字样400g包装的15袋、200g包装的16袋,外包装上标识内容与卫辉市瑞达食品有限公司现场发现的“龙门粉丝”相同。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上两个涉嫌违法侵权当事人分别进行了立案。
经对卫辉市瑞达食品有限公司调查,当事人从2020年1月份开始生产“龙门粉丝”,至今共生产400g包装的200包,每包有25袋,已售出100包,库存100包,销售价格为每包55元。200g包装的共生产100包,每包50袋,销售价格为每包55元,已全部售完。共计销售款16500元,共盈利1028元。其使用的外包装袋是当事人自己设计,在辉县市新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印制,其中400g外包装袋印制6000个、200g外包装袋印制6000个,与印制单位没有签订合同,有票据。该包装袋的使用情况为400g外包装袋使用了5000个,剩余1000个。200g外包装袋使用了5000个,剩余1000个。
经对卫辉市孙杏村镇宜佳皮扎清蒸坊经营者庞某某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21日从卫辉市瑞达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了400g包装的“龙门粉丝”3包(每包25袋),购进价格每包55元,200g包装的“龙门粉丝”4包(每包50袋),购进价格每包55元。至今累计销售76单,其中400g包装的销售了60袋,销售价格为每袋7.69元,共计销售款461元。200g包装的销售了184袋,销售价格为每袋3.8元,共计销售款699元。400g包装的“龙门粉丝”现剩余15袋,200g包装的“龙门粉丝”现剩余16袋。以上两种粉丝共计销售款1210.6元,共计盈利825.6元。
处罚决定
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以上两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的规定,依法分别对两个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对卫辉市孙杏村宜佳皮扎清蒸坊处以没收“龙门粉丝”400g包装的15袋,200g包装的16袋,没收非法所得825元,罚款245元。对卫辉市瑞达食品有限公司处以没收400g“龙门粉丝”100包(每包25袋),没收400g“龙门粉丝”外包装袋1000个,200g“龙门粉丝”外包装袋1000个,没收非法所得1028元,罚款9972元。
指导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案件。当事人的侵权行为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也损害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合法使用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该案的成功查处,不仅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树立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
09
邵某某与新乡市鑫良阀门厂专利纠纷案
关键词
专利权 纠纷调解 放弃答辩 谅解
案件要点
被请求人新乡市鑫良阀门厂在网站商铺中宣传销售的蒸汽加热消声器产品,侵犯请求人邵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经立案调解,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8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请求人邵某某投诉被请求人新乡市鑫良阀门厂,在阿里巴巴网站商铺中销售的蒸汽加热消声器产品,存在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专利号ZL201821752891.6)的情况,请求保护其专利权。经核,请求人的实用新型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被请求人新乡市鑫良阀门厂网站商铺中有涉案蒸汽加热消声器产品的宣传图片,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9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5月12日,赴位于新乡市获嘉县亢村工业城的被请求人新乡市鑫良阀门厂送达了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及答辩通知书,新乡市鑫良阀门厂负责人赵某某当场表示放弃答辩。
经调查,该厂在网站上的宣传是收集其他企业的宣传资料,拼凑一起在自己网站商铺上进行宣传,自身并没有生产蒸汽加热消声器产品的能力,企业只是欲通过网上宣传,如有客户要买,再找有能力的企业生产加工这种产品,而后加价销售。执法人员并对企业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厂生产线上没有生产蒸汽加热消声器产品的机器设备,不具备生产该产品的能力。通过执法人员对该厂负责人赵某某宣传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对其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当场将网站上的宣传页面下线,保证以后不再涉及这款侵权产品。该厂并向专利权人写出情况说明,取得了专利权人谅解,专利权人邵某某、代理人孙某某表示不再深究。2020年5月13日,在执法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书。
指导意义
本案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执法机关立即制止侵权行为,促使双方当事人快速达成调解协议书,体现了执法机关,认真落实国家对知识产权“大保护、快保护、严保护、同保护”的要求。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快速维权的效率,受到了专利权人的高度赞扬。

(来源:一帆风顺)
责任编辑:王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