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广东省共认定了六批共837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其中健在700人。
据介绍,该办法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探索认定非遗传承群体。为解决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中的瓶颈问题,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先行先试,将“群体”纳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范畴。
办法规定,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个人指单个自然人。群体则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他们分别掌握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技艺,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该项目传承工作。
考虑到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中的现实要求、具体特点,以及粤港澳文化湾区的建设需要,该办法提出,鼓励长期在粤居住或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该办法还完善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按照该办法,广东将定期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相关活动进行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其是否继续享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将适时启动新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并加紧制定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