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公安局发布第1号局长令

2016-05-23 10:55:01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近日,新乡市公安局专门印发第1号局长令,明确防范、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责任追究措施,斩断部分民警与丑恶现象的利益联系,切实加大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力度,着力加强当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

新乡市公安局第1号局长令
 
第一条
        辖区内发生聚众赌博,造成不良影响,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处,属于刑事案件的,对属地公安机关分管副局长给予免职处理或建议任免机关给予免职处理;12个月内连续被查处两次的,属地公安机关局长应主动引咎辞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市局建议任免机关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
 
第二条
        辖区内利用游戏机从事赌博活动,12个月内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累计超过10台的,对属地公安机关分管副局长给予免职处理或建议任免机关给予免职处理;累计查处超过15台的,属地公安机关局长应主动引咎辞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市局建议任免机关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
 
第三条
        辖区内被上级公安机关一次查获卖淫嫖娼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或吸贩毒人员6人以上(含6人)的,对属地公安机关分管副局长给予免职处理或建议任免机关给予免职处理;12个月内连续被查处两次的,属地公安机关局长应主动引咎辞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市局建议任免机关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
 
第四条
        辖区“黄、赌、毒”问题滋生蔓延,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属地公安机关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应主动引咎辞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市局责令辞职、给予免职处理或建议任免机关给予免职处理。
 
第五条
        民警充当涉黄、涉赌、涉毒活动“保护伞”,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参与涉黄、涉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被上级查证属实的,对所属单位直接领导给予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应主动引咎辞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市局责令辞职、给予免职处理或建议任免机关给予免职处理。
 
第六条
        对防范打击“黄、赌、毒”工作安排部署落实不力,工作严重棚架,被省厅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局相关警种主要领导应主动引咎辞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市局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
责任编辑:易树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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