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举报属实 奖金不少于500元
为更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热情,我市出台《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12月17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该办法即日起开始生效。今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行政处罚(处理)情况,举报人将获得500元到5000元不等的奖励。
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制定了《新乡市环保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这些环境违法行为包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已经过环评审批但建批不符、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十五小”、“新六小”生产或反弹的;责令企业停产治理(整顿)或被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购买、使用、转移、处置放射源的;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利用渗坑、暗管、雨水管道、槽车等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以及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永久、临时排污口或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该办法规定,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时,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资料等信息。而环保部门及相关人员则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情况向外界透露。
对于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会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环境违法行为成立的,将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行政处罚(处理)情况,给予举报人(第一时间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如果您发现哪里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12369(新乡市24小时环保热线)、新乡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或者是来信、来访新乡市环保局法规信访科(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邮编453000),进行举报。
需要提醒的是,在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不能确定,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尚未结案等情况下,举报人将不能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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