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亮剑”
12月11日至明年2月10日,全市专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12月11日,我市下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即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农民工如有被拖欠工资情况,可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投诉。
本报讯 (记者 刘军旗) 12月11日,我市下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农民工如有被拖欠工资情况,可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投诉。
《通知》指出,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通知》强调,要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等精神,尽快执结。
《通知》指出,要通过专项检查,确保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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