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文君)12月8日,记者从政府相关部门获悉,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市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土地使用手续办理程序,根据我市新一轮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要求,从11月下旬更新调整相应住宅土地收益缴纳标准。
根据更新调整的通知,自11月20日起,市区内已经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民,首次上市交易和个人所有的独院(独立)住宅进行交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按调整后的住宅用地级别范围和更新后的相关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划拨土地收益。
市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手续办理问题,仍按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及我市的相关通知规定执行。与此同时,2010年11月15日颁布的相关标准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