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卖了一辆二手摩托 被判担责40万

2014-06-19 16:09:1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卖了一辆二手车 被判担责四十万 


 
 
 
 

□记者 郭书武 文/图

    做二手车生意的老裴,收购了一辆二手摩托车,又转手卖掉,获利100多元。买车和卖车,买卖双方都没有手续。后来这辆摩托车出了交通事故,法院判决“最后的受让人”老裴承担40万元的赔偿。

  出事当天,老裴正在农村老家奔丧,村委会和当事人都证明他不在现场。在法院判决书中,有一句“老裴在向原告赔偿上述款项后,其可向豫GH7886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实际驾驶人追偿”。

  本报提醒,买卖二手车,还是要有一个买卖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卖了一辆二手摩托车
 

  老裴将收购来的二手摩托车卖了,因为没有让买车人写个字据,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40万元。老裴感到很冤。

  1956年出生的老裴原是牧野乡花园大队农民,后来耕地没有了,就转为市民。没有多少文化和技能的老裴,开过出租车,卖过衣服和烧鸡,干过不少行业,钱都花在家庭开销上,没能攒下几个钱。2000年,老裴在卫河边摆地摊干起了买卖二手自行车的生意,间或买卖二手摩托车,以求个温饱。

  2012年8月初,老裴花了650元从一位收废品的邵某手中,买了一辆二手力帆125摩托车,牌号为豫GH7886。老裴说,买车不是为了自己用,经重新修理后于当月20日左右,以9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自称家住我市公村的男性年轻人,获利100多元。

知道对方是公村的,还真是偶然。年轻人当时买过车之后,当时并没有推走车,而是希望能在老裴这里存放一天。老裴就顺口问了一句对方是哪儿的,对方说是公村的。

在老裴印象中,那名年轻人有20多岁,瘦瘦高高,1.7米左右的样子,瘦脸、眼不大,口音是本地郊区人。

  老裴买卖二手自行车多年,也卖过几辆旧摩托车,大多都没有办理过什么手续。老裴以前也从邵某的手中收购过二手自行车和摩托车,也不出手续,从没有发生过什么事。所以,老裴这次也没有让买车的年轻人写手续。

  出了事故之后,老裴想想都后悔。
 

二手摩托车出交通事故了
 

  2012年9月6日,正在做生意的老裴,看到两名警察向他走来。自认为没做亏心事的老裴很平静地回答了警察的问话。警察简单询问了摩托车的情况,老裴一五一十地说了。警察临走时告诉他,有人骑这辆摩托车肇事了,但没说具体情况。

  老裴想,警方会不会把责任算到自己头上?他心里没底,更担心惹上麻烦。想着找到那名年轻人就能摆脱自己的嫌疑,随后,老裴在公村的路口蹲守了一个多星期,但始终没有发现那个买车的年轻人。

  2013年2月初,民警让老裴签字领走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认定豫GH7886普通二轮摩托车于2012年8月31日在新长北线小店路口和一辆电动车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韩某死亡。摩托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韩某不承担责任。该认定书基本情况一栏注明,肇事车的所有人为焦某,括弧该车“后来辗转卖给了”老裴。认定书没有让老裴承担责任,老裴没有申请复核。
但老裴隐隐有些担心。

  记者看到一些证明材料,其中有一份目击者的证言,证明摩托车驾驶人为一名年轻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又骑车向东逃窜。而老裴今年都58岁了,驾驶人不可能是老裴。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更为关键的是,事故发生的当天,有4人及吕店村委会证明老裴于8月31日早上就赶回老家为亲人办丧事,3天之后才回到新乡,不可能在事故现场出现。

  其实,老裴做收购二手车生意的两名邻摊位摊主也证明了那辆摩托车是被两名二十四五的年轻人买走的。
 

老裴被判担责40万元
 

  老裴没有想到,受害人的家人一纸诉状将老裴告到了红旗区人民法院,要求老裴赔偿交通事故致韩某死亡的损失40余万元。老裴为此找过很多人咨询,都说老裴不该担责。但法院最终支持了受害人家属的请求,认定老裴就是实际车主,判决老裴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韩某家人40万元,其赔偿后可向肇事车的实际驾驶人追偿。

  法院认为老裴提供自己不是最后受让人的证据不足,所以认定他就是涉案车辆的最后受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

  虽然老裴提供了自己不是肇事摩托车的实际驾驶人,但是他的证据被认为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未被法院采纳,仍然判他承担40万元的赔偿责任。但是判决书中加了一句“老裴在向原告赔偿上述款项后,其可向豫GH7886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实际驾驶人追偿”。也就是说,找到实际驾驶人后,老裴可向对方追偿40万元,找不到实际驾驶人只有他自己承担这个责任了。

  老裴觉得很冤,怎么也想不通。他拿着判决书激动地对记者说,车在出事前就已经卖过了,自己不是肇事人,法院凭啥判自己承担责任。自己也是受害人,一辈子没有见过40万元,如今自己什么保险都没有,如何养老都是问题,拿什么赔偿别人。
 

公安机关应尽快认定肇事者
 

  记者走访了老裴的代理律师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的樊永智和梁莎莎律师。

  两位律师认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事实是目前尚不能认定老裴系肇事车的最后一手所有人。一是交警队在肇事人逃逸、案件未侦破的情形下,尚不具备认定该车辆所有人的条件。二是《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普通证据,法院应当结合全案综合认定其效力,不应当将其作为绝对证据。三是老裴“口头合同”卖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过错,法院不应当让老裴对自己的合法行为担责。四是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当中止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

  本案的关键要看能否查清肇事车的所有权。因肇事者逃逸,证人证言若不足以认定老裴将车辆已经卖掉,则需要肇事者到案后方能最终确认。

  樊永智律师还说,受害人的利益要达到有效保护,还得靠公安机关尽快破案。他讲到《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时,说法院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采信,民事诉讼中并不是必须采信《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的。

  目前,老裴正准备上诉。他相信法律会给他一个公道。

  记者提醒读者,尽管机动车交付时所有权随即转移,口头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了防止不必要的麻烦,机动车交易时应尽量使用书面合同并完好保存。

  律师说法:

  机动车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关键

  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尹建民对此案谈了自己的看法。

机  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及有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均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决定着当事人对车辆风险的承担或利益的得失。机动车在民法上是动产的一种。目前的法律对机动车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没有特殊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表明财产(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依合同法,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确定老裴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法院应依据当事人各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确定肇事摩托车的所有权人,从而确定由谁来承担车辆所有人的相关民事责任。买卖二手机动车辆,应到正规的二手机动车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才能更好地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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