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董文胜 实习记者 王丹)1月1日,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坚决打击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第275条、第238条等相关条文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标准的,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给予治安处罚。非法讨债涉黑涉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坚决打击哄抢企业及个人财物、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严禁有关人员以讨债为借口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随意哄抢、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捏造事实、通过网络等媒介故意散布传播企业破产、倒闭、出逃等虚假消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严重后果的,一律给予治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讨债为名,实施聚众摆势、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软暴力”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讨债为名跟随债务人至生活居住场所,经债务人要求退出,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是初期处置非法讨债的责任部门。经调查,认为涉嫌刑事犯罪,且不属于治安部门管辖的,由治安部门移送至刑侦部门办理。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负责指派辖区民警处理此类问题,报警电话为110;市公安局督察部门负责此类案件的监督,监督电话为50306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