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有新变化

2014-01-02 14:53:5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有关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新调整的待遇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标准变化,目的是从政策上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院就医,缓解大医院“人满为患”、小医院“门可罗雀”的不合理就医现象。

 本报讯 (记者 郭书武 通讯员 王自胜)从元旦开始,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有了新变化,鼓励患者到基层医院就医。

 日前,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有关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新调整的待遇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的变化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每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为9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一年医保支付年度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从政策上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院就医,缓解大医院“人满为患”、小医院“门可罗雀”的不合理就医现象。

 二是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住院个人负担10%后进入统筹基金报销基数的规定。调整为市外转诊住院起付标准为2000元,向重大疾病患者倾斜,减轻到外地就诊治疗的参保患者的个人经济负担。

 三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65%提高到70%,提高保障水平。

 四是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凭新生儿户口簿到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消除居民医保制度覆盖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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