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马年春节可燃放烟花爆竹24天 

2013-12-31 09:37:5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核心提示:我市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时间已确定,销售时间从农历腊月二十二到正月十六(1月22日到2月15日)共25天,燃放时间从农历腊月二十三到正月十六(1月23日到2月15日)共24天。如果你遇到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以及燃放中有违规行为,可以拨打12350进行举报或投诉。
  本报讯 (记者 王新林) 马年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了,12月30日,记者从市安监局了解到,我市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时间已确定,销售时间从农历腊月二十二到正月十六(1月22日到2月15日)共25天,燃放时间从农历腊月二十三到正月十六(1月23日到2月15日)共24天。
       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称,为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严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让市民过一个安全、祥和、欢乐的春节,我市专门下发了2014年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通知规定了2014年春节期间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范围,明确临时零售网点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在指定地点销售,且一证一点。
       据了解,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由各区按照“确保安全,合理布局”等有关规定来确定。需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加油站、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防火范围内严禁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并且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每个零售摊点与周边都要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坚决避免集中、连片经营和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的现象。在室外设置的烟花爆竹零售摊点要搭设阻燃帐篷,不得露天销售,摊点还需要配备灭火器等。
        申请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且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严禁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活动,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能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即日起至2014年元宵节期间,我市各部门将开展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种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如果你遇到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以及燃放中有违规行为,可以拨打12350进行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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