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限制用地工作机制 四种情形被限制

2013-10-22 08:14:1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原标题:我市建立限制用地工作机制 

       新乡网讯 (记者 董文胜)为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增强依法用地管地意识,强化保护耕地责任,切实解决非法批地、非法用地、非法征收土地以及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等问题,我市近日下发《关于建立限制用地工作机制的通知》。该机制的建立标志着我市依法管地用地又一重大举措出炉,向非法用地念“紧箍咒”。
  新机制对四种情形的县(市)、区用地进行限制。《通知》规定,对发生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实行限制用地;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乱挖、乱采、无证开采等现象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限制用地;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限制用地;对市级以上管理部门督导督办案件,查报不及时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案情,致使违法案情向深度或广度发展蔓延的限制用地。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除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民生工程外,将暂停该县(市)、区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立项申请受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报件申请和受理;暂停该县(市)、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申请和受理;暂停该县(市)、区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申请和受理。
  经市政府批准限制用地后,被限制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6个月内停止受理或办理本通知所确定的限制用地种类,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实施整改但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限制用地期限延长至9个月。限期整改期间,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加重或又发生重大土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限制用地期限延长至1年。
  被限制用地的各县(市)、区待验收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解除限制用地,恢复正常受理、审批或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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