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农民自建房屋要先办开工手续

2013-06-05 11:33: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乡网讯 (记者 刘军旗) 农民盖个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同样不能疏忽!6月3日,记者从市政府了解到,《新乡市进一步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省出台的相关规定,我市进一步出台管理办法,把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政府要求,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工作,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相结合,健全乡(镇)村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切实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含镇区内村庄)农民自建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修、拆迁等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承担。
   农民自建房屋规划选址,必须考虑工程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建设开工前,按照《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到乡(镇)政府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开工手续,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要进行现场验线,确定规划位置,并对建设方和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交底。
    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可使用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
    施工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未经规划、报建,擅自开工的行为,对借用资质和无资质的施工作业队伍要坚决取缔。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庄建设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人员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应在农民自建房屋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现场技术指导。市规划、住建、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建设活动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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