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网讯 (记者 董文胜)随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也随之作出调整,市区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80元,县区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到75元不等。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3﹞17号)文件要求,我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市区月最低工资为1240元;辉县市、新乡县月最低工资为1100元;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月最低工资为960元。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也随之作出调整,其中:市区每人月补贴金额不低于620元;辉县市、新乡县月补贴金额不低于550元;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月补贴金额不低于480元。
据统计,目前我市享受岗位补贴7814人,按每人每月提高80元计算,月补贴总额将增加62.5万元。该项补贴将从4月份开始计发,1月份至3月份增加部分将同时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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