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网讯(记者宗斌)答应退款,却迟迟不给办理退款手续。因商家未及时履行承诺,消费者向市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
2020年5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市消协接到投诉,消费者王女士家人于2017年12月在我市一家家居卖场购买衣柜,支付货款4.1万元后,签订了购买合同。一直到2020年,王女士家人才开始装修房子,这时他们发现,原先订购的产品已被商家给予撤柜处理。商家虽然答应了退款,却迟迟不予办理退款手续。
了解情况后,市消协有关工作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向商品经营者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商家履行承诺。经过多次沟通与耐心调解,最终,经营者全额退还了4.1万元货款。
案例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经营者预收消费者的钱款,不能以各种借口不履行承诺,以免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消费提示:在大型商场、卖场购买大宗商品或者购买定制类型商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在商场统一收款处缴纳各项费用;二是注意保管好各项缴费凭证和收据;三是签订正式的订货合同;四是发生消费纠纷以及各种问题时,及时拨打12315电话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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