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中旬,辉县市环保局对辉县市妇幼保健院废水排放方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该院迁建项目属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废水排放方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执行。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辉县市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辉县市环保局对辉县市妇幼保健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院作出处以罚款6.9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1月17日,辉县市妇幼保健院宣传科工作人员回应称,该院废水排放方式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搬迁后的新建住院楼设施、设备已全部到位,目前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