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我市开出按《条例》处罚第一单

2021-03-02 12:55:43 来源: 平原晚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环境执法人员查封涉嫌违规企业

新乡网讯(记者王新林)虽有排污许可证,却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所规定的“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3月1日,《条例》开始实施第一天,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出了因违反《条例》而被处罚的第一单。

3月1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辖区一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帮扶指导时,发现该企业虽有排污许可证,却“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违反了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条例》相关规定,遂依据《条例》对该企业进行了相应处罚。

“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接受处罚的企业负责人这样说。

随后,在新乡县辖区的另一家企业,执法人员发现,这家规模不大的企业未办理排污登记表,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之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进行了查封,并要求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完善相关手续,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局长张军称,《条例》开始实施第一天,该局环境执法人员快速行动,对辖区企业开展

环境检查及帮扶指导。“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以此来督促企业(排污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该局副局长张刚说,针对当天上午发现的问题,之后,执法人员将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指导,促进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所有排污单位都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对定的

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规范排污行为。也就是说,《条例》实施后排污单位不能再“任性排污”了。

“《条例》的实施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张义方表示,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提升排污许可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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