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记者从河南省水利厅了解到,河南省水利厅、财政厅、应急管理厅近日联合印发《2021年河南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补偿范围、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根据河南省蓄滞洪区运用后实际水毁的严重情况,按国家补偿标准的上限确定。其中“农作物”按前三年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70%确定,“住房”按照主体部分水毁损失的70%补偿。灾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房屋损失不予重复补偿。
补偿范围:涉及豫北三市蓄滞洪区
广润坡、崔家桥、良相坡、共渠西、长虹渠、柳围坡、白寺坡、小滩坡等8个运用的国家蓄滞洪区。涉及安阳市的文峰区、安阳县、内黄县、汤阴县、滑县,鹤壁市的浚县、淇县,新乡市的卫辉市,共3市8县(市、区)。
补偿对象:常住户口居民和农业实际经营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蓄滞洪区启用后,补偿对象为具有蓄滞洪区内常住户口的居民。鉴于目前河南省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情况普遍存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经营者为补偿受益人,但原承包人与实际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补偿内容:主要包含农林牧渔房屋家电损失
(一)农作物水毁损失:在地粮食作物、蔬菜、经济作物等;(二)经济林水毁损失:在地林木、果树、绿化苗木、花卉等;(三)专业养殖水毁损失:规模养殖的家畜、家禽、水产品等;(四)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水毁损失:电(动)机、柴油机等农业生产机械;(五)无法转移或者因转移而死亡的役畜水毁损失: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六)住房水毁损失:居民合法住房的主体部分。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七)无法转移的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包括空调、冰箱、电视、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
补偿排除: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这些损失不予补偿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 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二)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 损失;(三)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 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四)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五)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六)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损失。
补偿标准:住房按主体水毁损失的七成补偿
根据河南省蓄滞洪区运用后实际水毁的严重情况,按国家补偿标准的上限确定。(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70%确定,具体亩均定值标准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研究拟定;(二)经济林:按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具体亩均定值标准由省林业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拟定;(三)专业养殖:按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具体分类定值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研究拟定;(四)住房:按照主体部分水毁损失的70%补偿,具体分类补偿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研究拟定。灾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房屋损失不予重复补偿;(五)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水毁损失的 50%补偿。但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 耐用消费品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水毁损失的100%给予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水毁损失补偿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研究拟定,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补偿标准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 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研究拟定。
资金到位:12月15日前发放到户
按照《方案》,各地将逐级核查登记,补偿资金的发放由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县政府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政府编制补偿清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于12月15日前及时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