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告

2021-09-01 17:02:11 来源: 新乡网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乡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告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拟对新乡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进行规划,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与2021年9月15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新乡市烟草专卖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信地址:
  单位:新乡市烟草专卖局
  地址: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89号
  电子邮箱:19063231@qq.com
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新乡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新乡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乡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乡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包括:红旗区、高新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方便消费、服务社会的原则;
(三)“一址一证”、证照相符的原则;
(四)照顾特殊、分类施策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情况下,普通路段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繁华路段零售店间距不低于30米。
(二)相对封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当距离:
1.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同一校区)、军队营区、厂矿、封闭式景区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2.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但100米范围内不超过4个。 
3.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超过5个。大型综合(批发)市场不超过10个。
4.车站候车厅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当设置,每个候车厅最多不得超过4个,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超过4个的维持现状,总量不再增加。
5.其他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场所,根据人员数量可设立1-2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三)自然村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受本规定第七条限制,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设置:
(一)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连锁商务酒店、饭店、度假村、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超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按区域楼层划分,每区域楼层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的便利店;
(四)高速公路同一服务区在公路两侧各设置1个零售点;
(五) 政府鼓励发展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六)其他符合办证条件的情形。
第九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且为本人直接经营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的限制。
1.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2.军烈属;
3.低保户;
4.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从证件注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三)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校区、通勤出入口改造等客观原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四)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如:回收寄售、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医药保健、化妆品、母婴用品、计生用品、服装制售、仪器珠宝、金融证券、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工艺美术、茶叶店、照相馆、书店、渔具、水产、花卉、办公用品、传真打印、床上用品、家电家具、中介劳服、祭祀用品、快递站、彩票站、台球厅、早餐店、快餐店、通信器材、机械、机耕农具、农畜养殖、建筑装潢、五金交电、汽车租赁、汽车美容、修理修配、加工行业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主体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9.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门卫室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
6.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7.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的;
4.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30米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200米范围内门头名称字号不得含有卷烟字眼;
2.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及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被拆迁或征用;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办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多人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规定出台之前已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定限制。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禁止设置区域内已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相关名词的解释:
(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具备对外经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城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是指经管场所由砖、木、钢等村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等。
(三)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四)测量标准
1.“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详见附件1)。
(1)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2)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布局标准不同的区域或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区域或街道布局标准。
(3)经营场所位于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区域内,区域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的,按所在区域最高间距标准执行。
2.中小学、幼儿园门口零售点的“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规定的距离标准。
(五)存在安全隐患,是指存放化工、农药、油漆、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有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有毒害气体、森林保护区内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六)本规定所称的“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新乡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 12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新乡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办法》
 
一、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隔距离的测量标准: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2.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3.两侧设有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的(且不可通行的),按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测量:
4.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成直角或圆角或弧形的,应贴近墙角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5.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属前后楼房的,如有后门可通行的,按后门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6.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的,且参照零售点位于对面的,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7.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呈对角的,以最近一侧有门的内侧距离测量:
8.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红绿灯的,并必须按要求以斑马线行走的,可沿斑马线行进的最短距离测量:
二、其他特殊道路情况的测量,按照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三、测量距离时,以参照零售点通行口最近的边或角为起始点,申请点通行口最近的边或角为终点,按可通行的线路测量。如果零售点或申请点有多个通行口的,以相对于两者之间最近的边或角为测量点。
四、本测量办法由新乡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如遇本办法未明确测量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其测量方法由新乡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确定。
新乡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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