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鼓励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以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举报下列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涉嫌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爆炸犯罪的;
(二)盗窃、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持有、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四)经依法许可从事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和枪支弹药制造、配售单位违法制造、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出租、出借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举报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破获重大督办刑事案件的,奖励20000元至50000元;
(二)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奖励10000元至30000元;
(三)破获盗窃、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持有、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0元至20000元;
(四)抓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捕逃犯的,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五)缴获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公斤或者烟火药3公斤、雷管30枚、手榴弹1枚、军用枪1支、火药类枪支1支、气体类枪支2支、仿真枪10支、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或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奖励500元至10000元;
(六)避免发生重大涉枪涉爆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七)破获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
各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四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线索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所接到的举报线索的奖励;上级批转核查的,由批转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各地认为需由市公安局负责奖励的,须填写《群众举报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市公安局审批。经市公安局批准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解决,并积极商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公安机关发放奖励金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详细登记举报线索内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并及时查证核实。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为举报人员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八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了解查询线索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予告知。
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新乡市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1年5月24日
责任编辑:王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