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窨井隐患 确保安全免担责

2020-05-07 14:01:11 来源: 平原晚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姬国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回应当前办理涉窨井盖相关案件的难点问题,指导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涉窨井盖相关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次指导意见无疑是对群众呼声的一次积极回应,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平原晚报》5月6日A07版报道)
 
  这次,“两高一部”出台指导意见的最大特点是:及时回应了公众关切的社会难点问题,有效补上了法律漏洞,明确了窨井管理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倒逼窨井管理责任单位切实维护好窨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刻不容缓。
 
  众所周知,窨井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但是因为绝大多数窨井设置在户外的地面上,或自然损毁,或车辆辗压,或被人破坏,或遭到盗窃……凡此种种原因,致使一些窨井存在安全隐患,从而酿成了一些安全事故。
 
  在此以前,因为法律责任不是特别明晰,不但一些窨井管理责任单位的管理意识淡薄,而且酿成安全事故后,受害人维权时也遇到一些困难。
 
  现在,“两高一部”出台指导意见规定,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处罚。对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作出了法律规定,明确盗窃、破坏窨井盖可按故意杀人定罪。
 
  客观而言,指导意见起到的作用是事后惩罚,然而,要想确保窨井更安全,要想最大限度地避免窨井安全事故的发生,仅靠事后惩罚是不够的,最主要的还应该加强事前预防管理,提前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现在,“两高一部”出台指导意见,对于窨井管理责任单位来说是一次提高窨井管理水平的良好契机。另外,雨季即将到来,尤其需要窨井管理责任单位把保障市民安全放在第一位。
 
  未雨绸缪,见微知著。有鉴于此,有请窨井管理责任单位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我市的窨井实行精细化管理,提前来一次全面的大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认真管理和维护好窨井,切实尽到管理责任,把危险的漏洞堵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以确保“脚底下的安全”。
 
  不必讳言,虽然城市中有很多窨井,但是窨井的管理责任单位各不同,甚至一个窨井由多个管理责任单位使用和管理,这样就需要共同努力,齐抓共管。
 
  否则,如果不能尽到管理责任,如果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一旦造成安全事故,窨井管理责任单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说了,根据《新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有关产权单位发现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破损、移位、变形或者丢失,未按照要求设置标志和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那到时再后悔就来不及了,值得警醒。
责任编辑:王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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