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张世彬)4月22日,记者从新乡市扶贫办了解到,20日,新乡市人社局、新乡市扶贫办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出台了我市乡村公益性岗位问题专项整治规定。
此次重点整治的是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不科学、管理不规范、相关部门数据统计口径不统一等问题。整治原则是,乡村公益性岗位要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岗位考核管理办法,对所有安置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并要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待遇落实情况,科学控制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凸显公益性岗位的“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
专项整治在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人员选聘、人员管理、数据共享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和规范。
岗位设置主要包括就业协理员、保洁员、生态护林员、水电保障员、养老服务员、重度残疾人护理员、道路维护员、水利设施管护员、公益设施管理员等从事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岗位。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贫困家庭劳动力,人员选聘对象为重点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劳动力。人社部门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可安置16周岁~60周岁的贫困劳动力,其他部门利用其他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可依据贫困人员身体状况酌情将年龄最高延长至70周岁。对丧失劳动能力或无法劳动的,不能安置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扶贫兜底保障。
安置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村民委员会要安排专人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严防顶岗替岗、空岗挂岗现象。
县级人社部门负责本地乡村公益性岗位认定审核工作。各开发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及时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对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标准的,由人社部门统一登记建档。人社部门要将审核认定后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信息与扶贫部门共享,确保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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