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企业实行阶段性减免社保费

2020-03-06 10:30:06 来源: 平原晚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乡网讯(记者李蕊)3月4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将对企业分类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各项社保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过,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和社保待遇不受此影响。

减免:各类企业减免待遇不同

按照规定,2020年2月~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2020年2月~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下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和人员不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缓缴:特困企业可享受减免、缓缴叠加“红利”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政策可与缓缴政策叠加享受。

影响:参保人员权益待遇不受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代扣代缴部分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间的职工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减损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为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企业在减、免、缓缴期内人员发生增减的,应及时通过线上等形式进行备案。

据了解,市社保中心已出台我市《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对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严格做好减免社保费企业类型的划分。对于2020年2月已征缴社保费的企业,重新核定其应缴费额,对减免社保费的中小微企业优先选择退费,并制定好相应的退费流程。目前,我市正积极进行减免社保费后的社保征缴计划生成工作,做好减免缓缴社保费政策的落实。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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