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
《意见》明确,要依法保障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针对婴幼儿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等情况,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鼓励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意见》指出,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加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政策支持力度,满足适龄婴幼儿家庭的照护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
在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和监督管理方面,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虐童、性侵儿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同时,《意见》还提出,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培养人才、综合奖补、融资支持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条件。(文/王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