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申请本地贷款的职工享有同等权益,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据了解,从2006年开始河北省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业务,2017年根据省有关工作要求,部分市结合本地实际暂停了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业务。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河北省重启异地贷款业务,而且要求全面开展、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充分体现了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优化。有助于激活更多的购房需求,也体现了便民属性。
“实际上2015年以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政策在全国都在推进,但是各地确实存在审核流程过于繁琐的情况,而河北此次政策也具有积极的信号。”严跃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