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高空抛物,涉及从预防、监管到救济等诸多责任主体。事实上,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侵权责任法》对此也有规定: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建筑物使用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就要与其他可能的加害建筑物使用人共同给予补偿。如此立法,考量的重点在于对受害者的同情以及对公共安全的保障。一方面,通过集体补偿,让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与痛苦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修复;另一方面,通过对“不利益”的法律施加,也是倒逼所有建筑物的使用人提高警惕,以期预防损害的发生。然而,当社会对法律规制的期待与现行规定存在差距时,就需要用更多维的权责体系规则来实现立法本旨。
在这方面,《民法典》明确提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了高空抛物是被民法所禁止的行为,进而以更加周延的权责划分,对种种现实问题作出了针对性回应。
其一,对追偿规则及时补充。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均是补偿责任,而非侵权责任。因为,真正的侵权人并未查明,为他人的侵权行为埋单,实际上是承担了一种道义责任。而根据民法“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理念,一旦实际侵权人出现,就必须对其侵权行为负责。此时,因受害人已经通过建筑物的使用人的补偿而获得救济,那么自然应当允许建筑物使用人向侵权人进行追偿。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对某些心怀侥幸者的极强警示。
其二,对安保义务充分明确。《民法典》为诸如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课以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样的立法考量,一方面在于建筑物管理机构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赔偿能力,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建筑物管理机构从建筑物本身取得收益,让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符合利益均衡理念。
其三,对调查职责进行强调。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之引发诸多质疑,往往在于无法查清侵权人。《民法典》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作为其工作职责加以规定,目的就是借助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的调查取证,尽可能在案件办理中确定侵权人,也让法院在案件事实查明中获得更多证据保障。
可以说,《民法典》改变了《侵权责任法》的二元责任体系,在兼顾法理与情理、体系价值与个案公正、规则建构与社会现实之间寻找到了新的平衡点,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则更加细化完善。着眼长远,根治高空抛物需要法律划出红线,更考验着治理智慧。我们期待,以《民法典》为契机,各方承担起应有责任,共同守护市民“头顶上的安全”。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