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法官助理张晓明表示,已经颁布的民法典第943条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校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其中,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就包括了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此外,物业利用公共区域划设车位出租产生的收益,也是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的一部分。
物权编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此外,民法典合同编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些条款都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
张晓明表示,这就要求物业公司将具体收支情况定期公开,让业主及时了解物业费收支预算及公共部分收益、使用情况。物业公司拒不公开的,属于侵犯业主知情权的行为,业主可依法维权。
张晓明认为,物业矛盾是小区治理的老大难问题,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从立法高度对物业问题作出明确指引。随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未来物业问题会逐渐理顺。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