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按《合同法》还是按《担保法》来确定定金合同的效力呢?这就牵涉到法律效力层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简言之就是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合同法》和《担保法》的制定机关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属于同位法。那么是否就没办法确定了呢?《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就看明白了,《合同法》之于合同当然属于所有合同都需遵守的一般规定,《担保法》对定金合同的规定就属于超出一般范围的特别规定了。很显然定金和同的生效适用《担保法》,是以交付定金为生效条件的。回到朋友的事情上,没交付定金,合同就不生效,就不能以未生效的合同要求履行,更谈不上承担违约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