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遏制私挖盗采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国内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集中行动,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采挖、破坏或买卖。严禁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开采矿产资源。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依法批准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农田水利治理、土地复垦、道路建设以及重点项目等管理,并明确项目施工监管责任人。严禁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非法采挖、倒卖矿产品。凡以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农田水利治理、土地复垦、道路建设以及重点项目平整场地等名义变相盗采矿产资源的,一律按无证开采认定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和销售盗采的矿产资源,如有违反,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为非法开采提供电力、运输、机械设备和民爆物品。如有违反,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在相关道路设置检查卡点,对运输矿产品的车辆开展集中检查,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矿产资源运输车及矿产品要依法扣押;涉嫌盗采的人员,依法调查处理。
六、对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和对本辖区内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存在失职、渎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和村干部,或存在包庇纵容、参与盗采、为盗采者通风报信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绝、威胁或以暴力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共同保护好全市的生态环境。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提供、举报有效线索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2336
新乡市公安局:110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乡市公安局
2020年9月16日
责任编辑:王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