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乡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2020-09-24 15:52:27 来源: 新乡日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为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遏制私挖盗采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国内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集中行动,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采挖、破坏或买卖。严禁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开采矿产资源。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依法批准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农田水利治理、土地复垦、道路建设以及重点项目等管理,并明确项目施工监管责任人。严禁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非法采挖、倒卖矿产品。凡以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农田水利治理、土地复垦、道路建设以及重点项目平整场地等名义变相盗采矿产资源的,一律按无证开采认定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和销售盗采的矿产资源,如有违反,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为非法开采提供电力、运输、机械设备和民爆物品。如有违反,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在相关道路设置检查卡点,对运输矿产品的车辆开展集中检查,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矿产资源运输车及矿产品要依法扣押;涉嫌盗采的人员,依法调查处理。
 
  六、对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和对本辖区内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存在失职、渎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和村干部,或存在包庇纵容、参与盗采、为盗采者通风报信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绝、威胁或以暴力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共同保护好全市的生态环境。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提供、举报有效线索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2336
  新乡市公安局:110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乡市公安局
2020年9月16日
责任编辑:王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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