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经省级遴选、专家评审等程序,共确定167个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其中省级10个、市级42个、县级115个。
《通知》要求,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紧密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对本省域内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及时了解各试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认真总结和提炼改革试点地区好的经验做法,通过组织现场会、经验交流等方式予以推广,切实发挥好改革试点地区的典型带动作用,为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附: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试点地区名单
省级(10个):
河北省、江苏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
市级(42个):
河北:邯郸市、廊坊市;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
江苏:南京市、苏州市、南通市;
浙江:湖州市、台州市;
安徽:芜湖市、马鞍山市、六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