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条例》对于违反节水规定的,不再“给予警告”,而是直接“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还将3万元的处罚上限提升为5万元。根据《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计划用水单位未经核定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二)使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的;(三)使用国家强制报废的用水设备、器具的;(四)取用地热水、矿泉水未与自来水分设管道供水的;(五)经营洗浴、洗车场(点)、游泳、水上娱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的;(六)单位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七)供水、用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水浪费的。
其中第五项,“洗车场(点)”是修改后新增的内容,也就是说,将郑州市的洗车行也纳入了节水监督范围,明确上述场所都应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或者建立循环用水系统,如果没有,则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