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讯 记者日前从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获悉,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实施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政策的通知》。
《通知》表示: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引导鼓励全省新能源汽车消费,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琼厅字〔2020〕20号)等要求,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财政资金综合奖励。
具体资金奖励标准为:新能源汽车综合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奖励标准为每辆新能源汽车奖励人民币1万元,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1.5万辆。具体按照奖励对象材料申报时间先后排序。
资金奖励对象包括: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车辆必须为初次登记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购买及初次登记日期均须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此外,《通知》还表示: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申报时间截至2021年1月15日(含),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消费者,不再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