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称,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二)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三)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四)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