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积金使用更加规范

2019-12-30 09:53:53 来源: 平原晚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乡网讯(记者 郭书武)12月25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从12月30日起,我市取消“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提取和停止“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更加规范了公积金的使用。
 
  职工按“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二是户口迁出本省。按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要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以在异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中心继续缴存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关注“新乡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在“账户查询”中自行申请办理离职提取,无需到柜台办理。
 
  此前,我市职工办理了商业银行贷款后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但是自12月30日起,商业银行贷款就不能再转为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政策的取消并不会影响大多数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自2015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以来,办理人数并不多,贷款额度只占贷款比例的2.18%。2019年12月30日之前在商业银行结清贷款的职工,在结清日起两个月之内凭商业银行结清凭证和结清对账单都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此次政策调整的依据是 2019年“四级十同”《省级基本目录》(四级指国务院、省、市、县四级,十同指办理政策相同)中未包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提取目录和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贷款目录。
 
  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建法【2019】345号文件规定:“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这个文件精神和“四级十同”《省级基本目录》文件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取消“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提取业务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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