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活动

2019-05-15 10:26:51 来源: 新乡网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乡网讯(记者  刘萌萌) 5月14日,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为切实帮助广大职工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心坎上,市总工会决定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活动。这也是市总工会今年为广大职工群众办的十件实事之一。
 
  据了解,今年5月份至6月份,市总工会要在全市工会系统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活动。救助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中,符合规定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条件的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家庭,均可通过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向相应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生活救助申请。已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大局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农民工家庭,不再重复纳入工会救助范围。
 
  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救助的救助对象仅限于低保困难职工家庭、低保边缘户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灾害致困户困难职工家庭中,由于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仅限配偶和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长期重症慢性病(市医保局公布的重症慢性病病种)、子女上大学、发生重大意外灾害发生大量支出,导致家庭人均生活费标准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520元/人·月)的困难职工家庭。
 
  市总工会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救助的标准是,根据“档案分层管理、资金分级使用”的原则,分两个档次救助。其中,符合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按照每户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不符合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条件但又确实生活困难的,建立市级、县(市)区级困难职工档案的困难职工,从帮扶中心自筹资金中给予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生活救助。
 
  据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需结合本人具体情况向所在基层单位工会书面提出生活救助申请。其中,市属基层单位的困难职工,向所在基层单位工会提出生活救助申请;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西工区所属单位的困难职工向所在产业集聚区工会提出申请;市直单位的困难职工向市直工会提出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除了向所在基层单位工会提出生活救助申请外,还需递交相关材料。比如,需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职工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新乡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委托授权书》。
 
  属于低保户的须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农民工的须提交本人工会会员卡或工会会员证复印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申请生活救助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的,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在最近一年内(2018年6月~2019年5月)的诊断、治疗、医保报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患有长期重症慢性病的困难职工家庭,需提供由市医保局审定通过的《重症慢性病就医卡》原件及复印件、医保报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于发生意外灾害(2018年6月~2019年5月)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须提供由用人单位或居住社区出具的发生意外状况的证明及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家庭有在校大学生子女的提供学籍证明及学费缴费单等复印件。
 
  另外,家庭成员有残疾的要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单亲(离异、丧偶)职工家庭离异的要提供离婚协议书(判决书)以及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材料,丧偶的要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责任编辑:李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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