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网讯 (记者 刘萌萌) 9月27日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日前,我省发布了《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可向单位申请1至2天的休息时间。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
据了解,《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等。
据市总工会女工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中最为受关注的亮点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
另据了解,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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