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人员入户采集信息时请大家积极配合

2018-09-05 10:17:2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乡网讯 (记者 王新林) 9月3日,记者从市第四次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于9月份起。这段时间,当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前往普查对象处采集信息时,请普查对象积极配合。

  据了解,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目前,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已经进入全面清查阶段。这一阶段,普查人员将走进普查对象处,采集详细信息(即:入户清查),所有普查对象均由普查员使用电子终端设备(PAD)进行定位、清查。为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请普查对象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

  按照相关规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成立)时间、运营状态、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是否有能源产品生产销售、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等。

  个体经营户需要提供的信息相对较少,主要包括:有无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户主姓名、所在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女性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称,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是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所以,当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到你那里采集信息时,请大家能积极配合。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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