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志松 崔敬 通讯员 郭文涛
受好友邀请帮忙撤网线,不料竟被一名骑电动车的路人挂着网线,致使自己从梯子上跌落摔成重伤。面对巨额的医疗费,昔日的好友反目对簿公堂。7月11日,封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霞(路人)赔偿原告张峰医疗费、误工费等10.75万余元,被告徐丽(好友)补偿原告6万元。
原告张峰与被告李亮、徐丽夫妇不仅是同村隔路相望的邻居,也是关系亲密的好友。早前,张峰家中先安装了网络宽带,徐丽家后从其家中接了网络分线。因两家相距有30米的距离,徐丽便将接的网络分线缠绕在两家之间的一棵杨树上,以作为支撑。
不久前的一天,张峰正好在家中休息,徐丽便带着儿子前往其家玩耍。因为树主人准备砍伐支撑着网线的杨树,徐丽便提议把接在张峰家里的网络分线撤掉。当日11时许,张峰爬上自家的梯子,开始动手拆除网线。随后,松动的网线便落在了两家之间的道路上。
无巧不成书。此时,同村村民刘霞骑着电动三轮车从这两家的门前经过,松动的网线凑巧缠绕住了三轮车的前轮。在冲击力的作用下,三轮车带翻了梯子,致使张峰摔落在地。而此时,徐丽和她的婆婆才刚刚抬着梯子来到现场。
重伤的张峰被诊断为多发性外伤、颅脑损伤、胸椎压缩性骨折、脊髓损伤、重型颅脑损伤、肺挫裂伤等,先后入住省内3家医院,连续116天的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4.6万余元。截至目前,张峰仍需继续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过路的刘霞垫付了医疗费2万元,好友李亮、徐丽支付了医疗费3万元、伙食费2000元,并陪护了张峰18天。
接受好友邀请而去帮忙撤网线,不料竟摔成了重伤。而旷日持久的治疗所产生的巨额医疗费则动摇了昔日好友之间的感情。因在协商时存在重大分歧,张峰将过路的刘霞和好友李亮夫妇俩告上了法庭。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刘霞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原告作业的地点时,忽视了已被原告松落的网线,致使网线缠绕其三轮车前轮,网线带倒了梯子,造成原告跌落受伤。因此,被告刘霞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其负40%的责任。
而原告张峰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尽到相应的注意及安全防护义务。原告应当预见到松落在道路上的网线,可能会给通过道路的行人、车辆及其自身带来潜在的危险和伤害。而原告在没有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现场警示、疏导的情况下独自撤网线,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此外,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被告徐丽到原告家中提议其帮忙撤了原接在原告家的网线,而原告主动去帮被告撤网线,是基于相互关系不错而为的善行义举。在此过程中,徐丽并未明确拒绝,张峰应当视为是义务帮工。原告因帮工活动而受伤,虽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但作为受益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徐丽应予以适当补偿。
鉴于原告仍需治疗,此治疗阶段的损失部分,法院酌定由被告徐丽补偿6万元。此外,被告李亮虽与徐丽系夫妻关系,但并未邀原告帮工,事发时也不在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霞赔偿原告张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75万元(含已支付过的费用);被告徐丽补偿原告张峰6万元(含已支付过的医疗费及陪护费用)。
责任编辑: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