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网讯 (记者 刘军旗) 6年间,刘树花等40多名残疾人充满无奈,而6年后的今天,他们终于露出开心的笑容,因为一场漫长的官司终于有结果了。
2011年全国助残日前夕,本报以《打了几十年官司 工厂属性仍难确权 几十名残疾工人该咋办?》为题,报道了刘树花等40多名残疾人的工作生活遭遇困境一事。彼时,因工厂产权等问题,这些残疾人曾经所在的工厂与工商、民政部门对簿公堂多年,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而职工的工作生活无法保障。
6年后的今天,刘树花等人抱着一摞判决书来到报社,高兴地对记者说:“官司终于打赢了!谢谢贵报的关注。”她所称的官司指的是,今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份终审判决,刘树花是原审第三人的诉讼代表人。
在(2017)豫07行终61号行政判决书上,记者看到,“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新乡市电工厂是否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牧野区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是否事实清楚。”
该终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上诉人新乡市电工厂作为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受单位和个人之间劳动合同内容的约束。上诉人以单位与职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为由,主张其不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次终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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