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114平方公里内全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6-10-24 16:13:4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乡网讯 (记者 王新林) 10月23日,记者从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了解到,我市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市区114平方公里范围内全部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而且,禁燃区边界外延2公里范围内不得设置高污染燃料储存及经销点。
  据了解,为改善新乡市空气质量,我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等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了禁燃区。
  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今年,我市对禁燃区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禁燃区范围包括:市区北环以南,西环以东,南环以北,胜利街以东,午阳路以北,东外环(107国道)以西区域,面积98.27平方公里;凤泉区暄和路以北,锦绣路以西,区府路以北,新中大道以西,京广铁路以南,建材路以西,南水北调渠以南,龙潭路以东区域范围15.73平方公里。
  也就是说,市建成区面积114平方公里100%全部为禁燃区,禁燃区边界外延2km范围内不得设置高污染燃料储存及经销点。
  根据相关规定,京广铁路以东区域及凤泉区2016年年底前建成禁燃区;京广铁路以西区域2017年年底前建成禁燃区。
  据介绍,我市要求,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禁止在我市市区范围内销售。
  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相关链接
  禁燃区是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2.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3.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责任编辑:李昕

关于

互联网违法不良信息举报 意见反馈 新闻地图 旧版回顾
网站简介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新乡日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大河新乡网版权所有
©1997-2022 河南致晟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