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 我市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百余起

2016-07-26 09:06:2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记者 王新林 文/图
7月19日上午,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今年上半年以及近期环境执法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今年上半年查处的一些典型环境违法案例予以了公开曝光。
合力查处环境违法案件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全市环保系统坚持出重拳、全覆盖、零容忍,主动联合司法机关持续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市环保系统按照河南省环保厅部署相继开展了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砖瓦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工业企业料场渣场专项清理整治活动、产业集聚区环境问题及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查清理工作、生物质发电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等专项行动。
同时 ,环保部门还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组织开展了全市春季环保执法大检查、全市环保百日执法检查活动,一同打击环境违法和污染环境犯罪,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
上半年环境违法案件立案百余起
今年上半年,全市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13253人(次),检查各类企业7637家(次),立案125起,已经下达处罚决定115份,处罚金额达1040余万元。按照新法、新规、新标查办环境违法案件111起。其中,按日连续处罚2起、查封扣押32起、限产停产1起、移送行政拘留15起(15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6起(6人)、按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查处案件25起,涉及违法企业108家。1月份到6月份,我市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按照新法、新规、新标查办案件数量均居全省第二。
近期,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阶段,全市环保系统加大督查排查力度,近期又对51家涉嫌环境违法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已依法处理到位13家,另外38家环境违法企业正在调查处理中。
8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被曝光
1.新乡县两家塑料颗粒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拘留案
案由:2016年5月16日、25日,新乡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分别对翟某、纪某经营的塑料颗粒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两家企业车间正在生产,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未经硬化的土坑中,属于利用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存贮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严重污染环境。
处罚:新乡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于5月27日、6月2日将企业负责人翟某、纪某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2.新乡县一化工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拘留案
案由:2016年5月24日晚,新乡县政府负责人带领县公安局、县环保局的执法人员对王某经营的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王某经营的化工厂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燃煤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新乡县环保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厂负责人王某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3.新乡市振华摩托配件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由:根据河南省环保厅《关于下达2015年全省环境监测监控任务的通知》和新乡市环保局《关于印发2015年新乡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要求,新乡市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9月23日对新乡市振华摩托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第三季度例行监督性监测时,发现该公司总口(设施出口)废水中总铬5.23mg/L(标准:1.0 mg/L),六价铬1.28mg/L(标准:0.2 mg/L),分别超标4.23倍和6.2倍,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处罚:根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市环保局于2016年3月17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涉案当事人已被批准逮捕。
4.封丘县环境违法企业老板撕封条违法生产被行政拘留案
案由:2016年4月10日,封丘县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在巡查中发现该县赵岗镇一家已被查封的蜂窝煤厂仍在生产。该蜂窝煤厂属无证经营,已被封丘县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组进行断电关停处理,但该企业负责人私自将用电设备上盖有政府公章的封条撕毁,继续从事违法生产,并在督查人员制止的过程中加以阻挠,拒不执行关停措施。
处罚: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封丘县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蜂窝煤厂负责人王某某处于治安拘留处罚。
5.牧野区3家电镀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由:根据群众举报,2016年2月29日,牧野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牧野区检察院、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牧野区卜奇屯小学西墙外一处院落进行检查,发现武某、秦某、谷某经营的3家电镀点,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生产废水通过水泥硬化的暗渠经院内东侧车间排放口,排入村内无硬化的自然渗坑内。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分别对3家电镀点车间排放口提取水样监测,武某电镀点锌测定浓度为6.8 mg/L,超标3.53倍;秦某电镀点锌测定浓度为9.58 mg/L,超标5.39倍;谷某电镀点锌测定浓度为31.4 mg/L,超标19.9倍,六价铬测定浓度为0.64 mg/L,超标2.2倍。2016年4月20日,河南省环保厅分别对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新乡市牧野区卜奇屯村武某电镀车间口储水池废水监测报告、新乡市牧野区卜奇屯村秦某电镀车间口储水池废水监测报告、新乡市牧野区卜奇屯村谷某电镀车间口储水池废水监测报告予以认可,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合法有效。
处罚:根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第四项“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市环保局于2016年4月25日将武某等3家小电镀点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准备提起公诉。
6.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由:2016年4月20日,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经提样监测,发现该公司总排口COD排放浓度为564mg/L(标准为200mg/L),总磷浓度为4.53mg/L(标准为1.5mg/L);COD超标1.82倍,总磷超标2.02倍。
处罚:市环保局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53.4825万元罚款。
7.河南现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由:2016年4月29日,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经提样监测,发现该公司6吨水煤浆锅炉大气污染物烟尘排放浓度为672mg/m3(标准为200mg/m3),超标2.36倍。
处罚:市环保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60万元罚款。
8.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由:获嘉县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处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获嘉县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于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6月13日实施停产整治,并处69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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