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乡市纪委关于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

2016-08-26 08:51:0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近期,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有力推动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落实。但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不知敬畏、顶风违纪。为巩固成果、严明纪律、强化问责,现将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新乡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公车入私户问题。2007年11月,该中心将违规购买的豫GA9389二手黑色轿车过户到会计武某名下。2010年6月,该中心违规借用某食品公司豫GY6932面包车。2013年,某食品公司考虑到该车的安全性能和责任问题,表示不要该车后,该中心将该车过户到曹某的爱人李某名下,作为保障日常工作用车。2015年4月,该中心根据清理公务用车的要求将上述两辆车停止使用,待公车改革时一并处理。但2016年春节期间,市纪委检查时发现,该中心于2015年10月和12月报销上述两辆车在2014年的维修费、保险费共计7195元。2016年6月6日,新乡市人社局分别给予该中心原主任张新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支部书记、主任游向波党内警告处分。对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市人社局副局长刘文艺进行诫勉谈话。

  获嘉县中和中心校校长徐运宏违规将中心校车辆私自借给获嘉县安监局纪检组长布毅个人使用问题。2016年3月,徐运宏在未向获嘉县教体局分管领导请示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校豫G63079面包车借给县安监局纪检组组长布毅,由其修理并使用。2016年清明节期间,该车为县教体局上报的封存车辆,徐运宏未按规定将该车在中心校封存,仍由布毅个人使用。2016年6月6日,获嘉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布毅党内警告处分、徐运宏警告处分。

  原阳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原科长朱彦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朱彦丽在2013年至2016年春节前使用办公经费给该科每人发放300元至500元现金,共计7600元,并以交通工具消耗费报销。另2005年至2014年上半年,朱彦丽私自保管使用该科原定点照相馆的出入境证件照相费分成,累计共20000元,其中,10000元用于购置空调、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和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剩余款用于自己日常开支。2016年6月20日,原阳县公安局给予朱彦丽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延津县城关镇大潭村党支部书记李福胜违规发放福利问题。2013年至2014年,李福胜在任职期间,为村民代表和村干部违规发放年终福利。其中,2013年给68名村民代表和村干部每人发放价值70多元的酒一件,共计5000元;2014年给84名村民代表和村干部每人发放价值70多元的酒一件,共计5880元。以上两次共违规发放福利10880元。同时,李福胜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6年6月20日,延津县城关镇纪委给予李福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以上问题表明,个别党员干部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体现了“四风”问题的顽固性、反复性。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的要求,紧盯“四风”新动向、新表现,抓坚持、抓巩固、抓深化。要强化执纪监督,践行“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要加大问责力度,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特别是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的顶风违纪行为;要坚持“一案双查”,对“四风”问题多发、频发的,在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还要根据情形,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中共新乡市纪委2016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易树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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