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网讯 (记者 李蕊 通讯员 贾利平) 11月25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出台养老服务设施新规定,首次针对引导社会力量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出专门规定,从而构建老年人幸福生活网,让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乐”。
城镇养老服务设施是在城镇范围内建设的,专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服务的设施,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基础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根据规定,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按照国家建设标准要求实施,应配套建有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建设密度不应大于30%,老年人口较为集中或者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应适当加大养老建设设施规模。拆建居住小区,要按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容积率不宜大于0.8,建筑以低层或多层为主。新建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小区按每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多期开发的居住小区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市民政部门人员表示,下一步,我市将通过支持个人举办家庭式、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加大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公办养老机构将重点为城镇“三无”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从而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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