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记者从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了解到,从2015—016年度,我市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在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月增加60.3元,单位缴纳部分可申请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月增加48.61元。
据了解,根据我市2015年度各类企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标准调整情况,从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我市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对于在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共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721.04元。其中:单位缴纳521.8元(月增加60.3元),可申请财政给予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共需缴纳养老、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632.48元/月。其中421.65元(月增加48.61元),个人可以申请财政给予补贴。
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为了提醒有关单位及时申请,他们专门通过飞信形式进行通知。
责任编辑: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