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新乡网讯 (记者 王新林 通讯员 王爱新)“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贴;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新出台的军人退役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这样规定。
11月16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了解到,军人退役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新规于日前出台。新规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
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部门会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人只需将有关证明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然后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新规称,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军人入伍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为其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其退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新规还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按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称,新规自今年7月1日起实行,目前正在加快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和具体操作规程,确保更好地维护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权益。